HOTEL KEIHAN

住宿条款及使用规则

使用本酒店时的规则

京阪酒店 住宿条款

最终修改日期 2024年7月1日

第1条 适用范围

  1. 京阪酒店(以下简称“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所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适用本条款的规定事项,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可按照相关法令等(指法令或根据法令制定的规定,以下同义。)或已确定的一般惯例执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等及已确立的一般惯例范围内接受特约条款时,可无视前项中的规定,优先执行特约条款。

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想要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请向本酒店申报以下事项。
    1. 住宿者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2. 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参照附表1中的基本住宿费)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超过前项第2条住宿日期的申请,想要继续住宿时,本酒店会在客人提出申请之时点,按照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进行处理。

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同意前项条款的申请时即告成立,住宿时将以本酒店住宿条款作为合同内容进行约束。此外,关于使用互联网提出的住宿申请,除本酒店住宿条款之外,还要受预约网站各利用规约的约束。但是,当证明本酒店未接受申请时,则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的规定,在住宿合同成立时,客人应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限额,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所规定的预付金。
  3. 预付金首先会充作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中所规定的情况时,则依次充作违约金、赔偿金,如果尚有余额,则在支付第12条中所规定的费用时进行退还。
  4. 根据同项的规定,如果不能在本酒店所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项规定中的预付金,住宿合同则失去其效力。但是,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预付金的支付日期时,已将此趣旨通知给了住宿客人的情况。

第4条 无需支付预付金的特约条款

  1. 尽管有前项条款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有时也会在合同成立后接受无需支付同项规定中预付金的特约条款。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项条款第2项规定的预付金,以及没有指定该预付金的支付日期,则视为已接受根据前项特约条款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4条之2 关于设施内配合执行防疫对策的要求

本酒店对于想要住宿的客人,有权根据《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项规定,要求提供相关配合。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有可能会不同意签订住宿合同。但是,本项规定并不意味着本酒店有权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以其他事由拒绝客人住宿。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
    2. 由于客房已满没有空房间时。
    3. 受自然灾害、设施故障以及其它不可抗力事由,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4. 本酒店认为想要住宿的客人在住宿方面有可能会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有违反道德风俗的行为时。
    5. 想要住宿的客人曾经有过,或可能做出行凶、伤人、勒索、威胁、恐吓、欺诈及与此类似的行为时。
    6. 想要住宿的客人因喧哗、酩酊大醉等言行,已严重影响到,或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住宿或利用本酒店其他服务的客人时。
    7. 本酒店认为想要住宿的客人符合以下(i)至(iii)所述情况时。
      1. 该客人是《关于防止暴力团体不法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中规定的暴力团体(以下简称“暴力团体”。)、第2条第6号所规定的暴力团体成员(以下简称为“暴力团体成员”。)、暴力团体预备成员及其他反社会性势力
      2. 该客人是由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支配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3. 该客人为法人组织,其董事中存在符合暴力团体成员定义的人员
    8. 住宿客人属于前项条款的客人,或者本酒店认为参加了可视为前项条款中的团体或组织,或者参加了使用欺骗或威胁手段的团体及其他此类组织时。
    9. 想要住宿的客人曾经有过因刑事违法行为而被通缉、逮捕、检举、起诉、判决有罪的情况时。
    10. 想要住宿的客人过去曾经在本酒店有过拖延付款等违规行为时。
    11. 其他,有符合上述(4)至(10)项的事由时。
    12. 想要住宿的客人被认为明显没有支付住宿费的能力时。
    13. 想要住宿的客人被认为形迹可疑时。
    14. 想要住宿的客人是《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中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15. 想要住宿的客人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有暴力要挟行为,或者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不包括想要住宿的客人提出的《促进消除残疾人歧视的相关法律》(2013年法律第65号,以下简称“残疾人歧视消除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规定的消除社会性障碍的要求。)
    16. 想要住宿的客人向本酒店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规定的,在提供住宿服务的过程中本酒店的负担过重,严重影响本酒店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时。
    17. 想要住宿的客人存在符合“消费者恶意骚扰”定义的行为(附表4)时。
    18. 属于旅馆业法第5条及管辖本酒店的自治体制定的旅馆业法施行条例(参见附表3)的规定情况时。

第5条之2 关于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想要住宿的客人在本酒店根据前条规定拒绝签订住宿合同时,有权要求本酒店说明理由。

第6条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的申请。
  2. 在因住宿客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下(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指定了预付金支付日期并要求客人支付时,住宿客人已在支付之前解除了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本酒店则依据附表2中所列举的金额收取违约金。但是,在本酒店接受了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约条款情况下,违约金的收取仅限于本酒店在接受该特约条款时,已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有义务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3. 在住宿客人没有任何联系而到了住宿日期当天晚上8点(事先明确表示了到达时间时,则为2小时后的到达时间)仍未到达酒店时,本酒店会将其视为住宿客人解除了住宿合同,并按此情况进行处理。

第7条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但是,本项规定并不意味着本酒店有权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以其他事由拒绝客人住宿。
    1. 认为住宿客人在住宿方面有可能会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道德风俗的行为时,或者已有上述行为时。
    2. 住宿客人曾有过未向本酒店支付其使用费用或延迟支付的情况。
    3. 住宿客人在签订住宿合同时提出了虚假申请时。
    4. 本酒店认为住宿客人符合以下(i)至(iii)所所述情况时。
      1. 该客人是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暴力团体预备成员或暴力团体相关人员、其他反社会性势力
      2. 该客人是由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支配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3. 该客人为法人组织,其董事中存在符合暴力团体成员定义的人员
    5. 住宿客人属于前项条款的人,或者本酒店认为参与了可视为前项条款者的团体或组织,或者参与了使用欺骗或威胁手段的团体及其他该类组织时。
    6. 住宿客人曾有过行凶、伤人、勒索、威胁、恐吓、欺诈及与此类似的行为时。
    7. 住宿客人因喧哗、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住宿客人时,或其言行影响了其他住宿客人时。
    8. 想要住宿的客人曾有过因刑事违法行为而被通缉、逮捕、检举、起诉、判决有罪的情况时。
    9. 存在其他符合前各号所述事由时。
    10. 住宿客人是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11. 住宿客人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有暴力要挟行为,或者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不包括住宿客人提出的“残疾人歧视消除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规定的消除社会性障碍的要求。)
    12. 住宿客人向本酒店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规定的,在提供住宿服务的过程中本酒店的负担过重,严重影响本酒店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时。
    13. 住宿客人存在符合“消费者恶意骚扰”定义的行为(附表4)时。
    1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15. 在房间内躺着吸烟、乱动消防用设备等、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所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必须物品。)时。
    16. 属于旅馆业法第5条及管辖本酒店的自治体制定的旅馆业法施行条例(参见附表3)的规定情况时。
  2. 本酒店在根据前项条款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下,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享受到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3. 本酒店在根据前项条款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下,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赔偿。

第7条之2 关于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根据前条规定解除了住宿合同时,有权要求本酒店说明理由。

第8条 住宿登记

  1. 住宿客人应在住宿当天,于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人(包括同室的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2. 在日本境内无固定住址的外国人除上述(1)事项外,还需提交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
    3. 对于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的外国住宿客人,本酒店会请其出示护照,并进行复印保存。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想要使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代替日元现金的方法支付第12 条规定的费用时,应事先在进行前项登记时进行出示。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 点至第二天上午11 点( L’Hotel de Hiei 下午4 点至第二天上午10 点)。但是,如果根据住宿合约的不同而设置了单独的房间使用时间,那么房间可以从该合约规定的入住时间开始使用到退房时间为止。
  2. 尽管有前项条款的规定,本酒店有时也会同意客人在本项条款中所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
    在这种情况下,酒店将对在酒店规定的延长时间内的使用收取额外费用。

第10条 使用规则的遵守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应遵守由本酒店所规定并公布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在本酒店的网站、备置的小册子、店内各处的告示以及客房内信息上等均有介绍。
  2. 营业时间在必要时或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可能会进行临时变更。届时,本酒店会以适当的方法进行通知。

第12条 费用的支付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均依据附表1中的所述规定。
  2. 前项条款中住宿费等的支付,在本酒店请住宿客人付款时,住宿客人应使用日元现金或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替代日元现金的方法在前台进行支付。
  3.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了客房,在客房可以使用后,即使是住宿客人自动放弃住宿,也必须要交纳住宿费。

第13条 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其相关的合同时,或者由于未履行这些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本酒店负责赔偿这个损失。但是,如果是由于不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而导致的损失,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为了应对意外发生的火灾等情况,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 已签约的客房无法接待住宿时的处理

  1. 本酒店在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在取得住宿客人的谅解后,应尽可能以同等条件为客人介绍其它的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项条款的规定,但是本酒店在无法介绍其它的住宿设施时,会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充作损失赔偿费。但是,对于无法提供客房的情况,如果不是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则不予支付补偿费。

第15条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对于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的高档物品(包括贵重物品),在发生消失、损坏等损失时,除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之外,本酒店负责赔偿其损失。但是,对于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的高档物品(包括贵重物品),本酒店要求住宿客人明确告知其寄存物品的种类及价格,但是住宿客人未提供这些信息而寄存了物品,本酒店将以10万日元为限额赔偿这个损失。
  2. 住宿客人将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的高档物品(包括贵重物品)存放在贵重物品箱(袋子)内时,尽管有前项条款的规定,但是仍然要依据本酒店的贵重物品箱(袋子)借用约定。
  3. 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的高档物品(包括贵重物品),对于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如果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发生消失、损坏等损失,本酒店负责赔偿其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格的物品,除本酒店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外,将以10万日元为限额赔偿这个损失。

第16条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1. 当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客人住宿之前先行送达本酒店时,本酒店只限在行李送达之前已了解的情况下负责进行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客人。
  2. 在住宿客人已办理退房手续后,如果发现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原则上应等待该物品所有者进行联系,并要求其告知处理方法。但是如果没有来自物品所有者的指示,对于贵重物品,本酒店会在包括发现当天的7天以内送交到附近的警察局,对于其他物品,会在3个月以后进行处理。但是,对于食品、香烟、杂志等,则在发现当天即进行处理。
  3. 关于本酒店在前面第2项的情况下所保管的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时所负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则依据前条第1项的规定,在前项的情况下则依据前条第3项的规定。

第17条 停车责任

  1.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酒店停车场”)时,不管是否寄存了车辆钥匙,本酒店仅为出借场所,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对酒店停车场进行管理时,如果是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本酒店承担其赔偿责任。
  2. 即使是住宿客人使用了本酒店所介绍的停车场,本酒店对于在停车场内所发生的事故、失盗等事件也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8条 住宿客人的责任

如果是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导致本酒店蒙受损失,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这个损失。

第19条 免责事项

  1. 对于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导致住宿客人所蒙受的损失,本酒店将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使用计算机进行通信时,一切责任应由客人自负。在使用计算机进行通信的过程中,由于计算机系统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导致通讯服务中断,无论其结果让使用者受到任何的损害,本酒店对此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在住宿客人使用计算机进行通信时,由于本酒店认定其行为不合适,在给本公司及第三者带来了损失的情况下,会请该住宿客人赔偿这个损失。

第20条 使用的语言

本条款除了日文版以外,还翻译制作了其他语言的条款。在日文条款和翻译条款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出现差异时,所有条款的内容均以日文版为准。

第21条 关于住宿条款的修改

为了应对经济形势及相关法令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或者是在本公司的经营、运营状况发生变化时,本酒店有时会对有关费用及服务内容等条款以及本条款中的内容进行修改。
届时,本酒店会事先在本酒店网站上及时公开修改版的内容,并标明最终修改日期。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计算方法
(与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的内容)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 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早餐费)]
追加费用 餐饮费或者追加餐饮(早餐以外的餐饮费)
及其他的使用费
税金 消费税、住宿税、入浴税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 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早餐费)]
追加费用 餐饮费或者追加餐饮(早餐以外的餐饮费)
及其他的使用费
税金 消费税、住宿税、入浴税

备注

  1. 上述住宿税、入浴税及消费税,如果税法以及条例进行了修改,则依照其修改后的规定进行征税。
  2. 住宿税和入浴税是依据各都道府县住宿税条例以及市町村入浴税条例进行征税。

附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项相关的内容)

    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 3天前 5天前 7天前 14天前 30天前
一般 14人之内 100% 80% 50% 30%        
团体 15~100人以内 100% 80% 50% 30% 30% 20% 10%  
101人以上 100% 100% 80% 50% 30% 30% 15% 10%
 一般团体
14人之内15~100人以内101人以上
不住宿100%100%100%
当天80%80%100%
前一天50%50%80%
3天前30%30%50%
5天前 30%30%
7天前 20%30%
14天前 10%15%
30天前  10%

注意事项

  1. 违约金自接到住宿客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
  2. 百分比(%)是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
  3. 在缩短合同天数的情况下,不论其缩短日程天数如何,均会收取1天(首日)的违约金。
  4. 如果是团体客人(15人以上)中的一部分人解除合同,本酒店将对在入住的10天前(如果是由当天后接受的申请,为接受申请的当日),相当于住宿人数的10%(出现尾数升入)的人不收取违约金。

※上述取消费为基本取消费,有时则会优先执行其他住宿合同及特定网站上等的取消费规定。

附表3
酒店所依据的都道府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与第5条1项(18)、第7条1项(16)相关的内容)

酒店名称 符合的都道府县市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京阪札幌酒店 札幌市 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11条
京阪仙台酒店 仙台市 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11条
京阪筑地银座格兰德酒店 东京都 中央区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7条
京阪浅草酒店 东京都 台东区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5条
京阪东京四谷酒店 东京都 新宿区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6条
京阪名古屋酒店 名古屋市 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5条
京阪京都格兰德酒店
京阪京都八条口酒店
京阪京都站南酒店
L'Hotel de Hiei
京都市 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19条
京阪京桥格兰德酒店
京阪天满桥酒店
京阪淀屋桥酒店
京阪天满桥站前酒店
京阪难波格兰德酒店
京阪环球影城塔楼酒店
大阪市 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10条

附表4
消费者恶意骚扰行为(第5条第1项(17)、第7条第1项(13)相关事宜)

消费者恶意骚扰的定义
顾客的投诉、言行中,判断认为该投诉、言行存在不合理内容的要求,或该要求虽然存在合理性,但用于实现该要求的手段、方式违背社会准则,在采取该手段、方式后,该要求可能损害员工工作环境
相应行为
以下内容为参考示例,实际情况不限于此列。
肉体上、精神上的攻击(行凶、伤人、威胁、中伤、名誉诋毁、侮辱、谩骂)及高压性言行
持续性言行、纠缠性言行
要求下跪
拒绝离开、监禁等超过一定时间的束缚人身自由行为(包括长时间的电话。)
以大声、谩骂等方式责骂工作人员的行为
歧视性言行、性骚扰言行
对工作人员个人的攻击及要求
将工作人员个人信息等内容向社交网站/网络平台等进行上传(公开照片、音频、视频)
暗示将在社交网站、媒体进行公开(公开工作人员的姓名等)的威胁行为
要求提供不合理或过度服务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更换商品、金钱赔偿、道歉
纠缠特定工作人员的行为
本公司合理判断的符合消费者恶意骚扰定义的其他一切行为

京阪酒店 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顾客在住宿期间的安全与舒适,本酒店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规定,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敬请广大顾客给予配合。

如顾客不予遵守使用规定,本酒店有权拒绝其入住本酒店,或拒绝其使用酒店内的各种设施,并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敬请注意。

为预防火灾而须遵守的事项

  1. 请不要将制暖、炊事等用火器具带入酒店后使用。
  2. 请不要在床铺等易导致火灾的场所吸烟。
  3. 请避免导致火灾的其它类似行为。
  4. 除紧急情况外,请不要触碰消防设备。

为确保安全而须遵守的事项

  1. 住宿期间内,离开客房时请确认上锁。
  2. 住宿期间内,特别是就寝时,请关闭房门内锁、防盗扣。有人来访时,请先进行确认,不要随意打开房门。万一出现可疑人物时,请迅速联系前台。
  3. 请避免在客房内与访客会面。

关于不适当行为

  1. 请不要将妨碍其他顾客的物品带入酒店内。
    1. 狗(导盲犬、导聋犬、护理犬等残疾人辅助犬除外)、猫、小鸟、其它宠物动物
    2. 不洁物品、散发恶臭的物品
    3. 火药及挥发油等易发火或引火的物品
    4. 未经合法批准携带的枪支、刀剑类
  2. 请不要在酒店内进行赌博及扰乱公共秩序和治安的行为、妨碍其他顾客的骚扰言行。
  3. 请不要将酒店内的设施、备品在规定的场所、用途以外使用。
  4. 请不要将异物安装于酒店内的建筑物及设备上,不要进行改变现状的加工。
  5. 除紧急情况外,请不要打开房间窗户。
  6. 请不要将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放置于窗边。
  7. 请不要将客房及大堂用于事务所、营业所等住宿以外的目的。
  8. 请不要在酒店内向其他顾客发放广告、宣传物,不要进行物品的销售。
  9. 请不要向酒店外部点购外卖食品等物。
  10. 请不要将所持品放置于走廊及大堂。
  11. 请不要穿着睡衣、拖鞋等服装离开客房。

关于个人信息的垂询

关于个人信息的疑问,请通过邮件平台进行垂询。

株式会社 京阪酒店

Keihan Tenmabashi Building 3F, 1-7-24, Otemae, Chuo-ku, Osaka-shi, 540-0008,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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